索引号 01441643/2021-20891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11-22
文号 泰 农〔2021〕90号 时效
关于做好重点农用地地块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1-12-0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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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加强重点农用地地块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重点农用地地块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农用地地块监测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位于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重点农用地地块,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重点监测。

二、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污染状况调查

1.规范项目立项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地在各类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过程中,涉及到未利用地和复垦土地等拟开垦耕地范围等信息,应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对是否符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作出明确结论。对调查结果符合标准的地块方可纳入项目库,调查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地块如在后续进行土壤污染治理并经重新调查后符合标准的,可重新申报入库。调查报告应及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加强项目实施中客土检测。客土是指非当地原生的、由别处移来的土壤,通常是指质地好的壤土(沙壤土)。各地在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的规划设计中必须明确是否需要使用客土以及客土来源,并依据安全可靠无污染的客土来源,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切实加强项目实施中的客土管理,凡需使用客土(含河道淤泥冲浆)等用于项目区填埋的,必须提请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客土土壤污染检测,农业农村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及时开展客土检测工作,并将检测报告反馈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客土凭土源质量合格报告和监管单位抽样检测合格报告方可进入项目区。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须对客土检测情况进行全程监理。补充耕地项目县级验收前,各地要在项目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公示使用客土项目具体位置、客土土方量、客土来源地、客土土壤污染检测结果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严禁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作为补充耕地项目客土来源。

(二)对有土壤污染风险农用地地块的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重点农用地地块监测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各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项目立项时,要对是否已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行把关,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一律不得纳入补充耕地项目库。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配合,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切实推动重点农用地地块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顺利开展。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各地做好指导工作。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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