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43/2022-23916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函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
| 文号 | 泰农函〔2022〕45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2-06-27 17:41
- 浏览次数:
魏华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河蟹养殖区养殖尾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聚焦渔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快补齐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保护短板,持续促进渔业绿色健康发展。一是加快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组织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大力推广多品种混养、种草养殖、稻(藕)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养殖模式,集成应用节能减排、节地节水、病害绿色防控等环境友好型养殖技术。引导养殖生产单位减少养殖密度、减少养殖用药、减少冰鲜杂鱼直接投喂、减排养殖尾水,发展绿色水产养殖业,水产生态健康养殖面积占比达到80%以上。二是积极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开展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试点示范,争取市财政资金3700万元支持姜堰沈高现代渔业产业园、兴化安丰生态大闸蟹产业园等千亩以上集中连片渔业园区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为全市积累经验、提供示范。分类治理养殖尾水,借鉴先进地区养殖尾水治理经验,大力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复合人工湿地、稻渔综合种养等多种尾水治理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养殖尾水“四池三坝”、“三池两坝”净化处理,截止2021年底,全市已建成“四池三坝” 或“三池两坝”等异位处理模式基地47个、面积1.4万亩。三是开展池塘养殖水质监测。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相关资源,在全市重点水产养殖基地开展池塘养殖水质监测试点。指导兴化市为全市26个乡镇配备40台水质检测设备,在171个行政村,设置472个监测点,每年5月至次年1月对2.8万亩养殖池塘水质开展监测,为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养殖尾水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2021年6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为全省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升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和采纳您的建议,把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抓实抓好抓出成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宣传力度,引导水产养殖生产单位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生产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尾水治理进程。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养殖类型,分别总结提炼出尾水治理标准工艺,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同时加大这些养殖尾水治理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为全面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积累经验、作出样板、提供示范。
2.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深入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继续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因地制宜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水产健康养殖面积占比保持80%以上。强化规范用药指导,继续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督促各类水产养殖生产主体执行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制度,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引导水产养殖生产主体通过生石灰、晒塘等方式清整淤泥,严禁使用农药清塘。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清源治违”两年专项行动,持续深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及其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等危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不低于2次。
3.分类治理养殖尾水。根据不同养殖品种、不同养殖生产方式,强化分类指导,推进精准治理。对提水养殖,主要采取原位修复模式,指导养殖户放养优质品种,控制养殖密度,科学栽种水草,严格规范生产管理。对池塘养殖,单个面积50亩以上或连片100亩以上的,主要采取异位修复模式(四池三坝、工程化循环水、复合人工湿地等);单个面积50亩以下或连片不足100亩的,主要采取原位修复模式或改为稻(藕)渔综合种养。对河沟、网围等其他养殖,主要采取人放天养模式,养殖全程不施肥、不投铒、不用药。
4.强化尾水排放监管。建立水产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下发《关于建立全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申报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责任,所有养殖主体向外环境排水,必须做到“凡排必报、凡排必检”,尾水达标方可排放。落实《2022年全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泰环办〔2022〕46号),积极组织全市范围内被评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养殖水面1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开展池塘养殖尾水水质试点监测。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督管理,对超过排放标准,逾期未改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处罚。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0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徐建强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86882019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