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3/2023-27378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4-14
文号 泰农经〔2023〕3号 时效
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3-05-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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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宣传和贯彻《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办法》学习宣传

各地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管理办法》,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做到长期开展学习宣传政策活动和短期集中学习相结合,做到学习宣传和镇村干部、农经条线工作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相结合、做到学习宣传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宣讲会、印发宣传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管理办法》,让镇村干部、农经条线工作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流转程序等政策法规内容,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依法依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推进我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遵循土地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二是坚持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审慎稳妥推进。要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三、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机制

健全由职能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土地流转资格审查监督机制,遵循“公平、公正、规范”原则,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前,重点做好三方面审核。一是主体资格。重点审核受让方的资信条件、经营能力、经营内容、土地用途、风险防范等内容,避免因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带来风险。特别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要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要严格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优先选择有文化、懂经营、素质高的本地农户作为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二是适度规模。严控土地流转规模,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不宜过长,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三是项目内容。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经营项目的产业类型、经营内容以及项目效益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政策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核。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及时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由承包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要统一使用省委托书示范文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强行要求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流转。市(区)或者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要组织对土地流转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等进行审查审核。特别要认真核查每一份流转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通过的土地流转项目,必须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信息、进行公开交易。同时,指导流转双方参照《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五、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土地流转上限,对过去流转面积过大,现经营规模与经营能力不适应、经营效益不佳的,可在双方依法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缩减全部或部分流转土地。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严格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处理。严格执行“先缴费后用地”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鼓励参加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积极引导受让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足额投保,切实增强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不断完善土地规模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六、妥善调处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

健全农村土地矛盾纠纷仲裁体系,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员工作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要对已经流转的土地及规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凡存在经营风险,流转价格或计价方法不合理,缴款时间、流转期限、流转面积不准确等情形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做到早发现、快处置。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作用,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法定途径,依法调处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回头看”

各市(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对照新修订的《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在《审计要情》(2023年第6期)上的批示要求,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回头看”,逐一核查每一宗流转土地,查看流入方是否符合条件、流转程序是否规范、用途是否违规违法、合同是否参照《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签订、是否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是否存在流转矛盾纠纷。特别要重点核查是否自愿流转、是否足额按时支付流转费、是否价格科学合理、是否存在“非农化”“非粮化”及抛荒现象、是否存在委托流转程序弄虚作假等情况。对“回头看”发现的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要求编制整改任务清单,限定整改期限,督促整改到位。请各地于4月25日前将“回头看”情况汇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和宣传《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佐证材料报送市局经管处。联系人:王琴,联系电话:86886160,邮箱:519386764@qq.com。

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

泰农经〔2023〕3号.doc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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