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46/2024-350486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3-18
文号 泰农牧〔2024〕7号 时效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03-2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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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农办牧〔2024〕2号)和《泰州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决定2024年继续对全市畜禽养殖用药进行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冒充兽药,以及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等违法行为,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重点加强蛋禽养殖规范用药监管,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不购买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未批准为兽药的物质等,严格遵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持续提升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饲料冒充兽药和非法添加药物行为

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商品饲料中除农业农村部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外,不得添加其他任何药物成分。

1. 商品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重点检查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是否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是否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

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

3.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重点检查是否以兽药名称标示产品或以兽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

(二)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兽药质量是“产出来”的理念,生产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确保生产环节“产好药”。

1. 生产用原料药。重点检查采购的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流程信息是否可追溯、质量是否合格,如发现原料药为非法来源等违法情形,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查处。

2.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重点检查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是否擅自扩大“用法用量”靶动物范围或使用剂量,是否存在“药理作用”中擅自增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等内容。

3. 兽药成品库和留样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兽药成品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重点检查兽药成分直接接触包材(小规格产品除外)是否印有二维码并上传追溯信息;重点检查是否进行兽药成品检验。

(三)严厉打击兽药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压实兽药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确保经营环节“卖好药”。

1. 原料药。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是否拆零销售原料药,是否按要求上传出入库信息实施二维码追溯。

2. 兽用处方药。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留存兽医处方笺。

3.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及包装。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扩大“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包装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

4. 兽药网络经营主体。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公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展示和经营的兽药是否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重点检查是否擅自改变批准许可的经营场所、仓库数量和布局,省级辖区统一发货的暂存库房是否按兽药存储条件保障产品质量。

(四)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夯实养殖者安全、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用药记录、不良反应报告等安全用药规定,确保“用好药、少用药”。

1. 兽药采购。重点检查兽药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发现问题要倒追经营生产源头。

2. 用药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如实、完整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或《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详见泰农牧〔2023〕16号)。

3. 兽药残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等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发现使用“禁用药”违法行为,按规定做好行刑衔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保障质量安全。

(五)提升禽蛋质量安全水平

以蛋鸡、蛋鸭、蛋鸽、蛋鹌鹑等蛋禽养殖为重点,加强养殖用药指导和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提升蛋禽养殖场健康养殖技术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1. 规范用药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强科学安全用药宣传教育,普及兽药真伪辨识和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知识,宣传违规用药危害和需承担的责任。制定鸡蛋、鸭蛋、鸽子蛋、鹌鹑蛋易检出问题药物风险提示单(详见附件2和附件3),将提示单张贴到蛋禽养殖场(户)。

2. 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重点检查养殖记录、用药记录、饲料兽药仓库。查看兽药、饲料添加剂来源是否正规,标签与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处方药、休药期制度。

3. 兽药减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参加兽药减抗行动养殖场是否执行兽药减抗相关制度,是否存在使用禁用药、原料药,以及超范围、超时限、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抽检。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3月31日前)。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4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对标工作任务分类、分批逐项集中排查。涉及外省兽药产品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我局,由我局统一报省厅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涉及网络平台监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向相关部门和平台及时移交有关材料。

(三)抽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我局将适时组织对饲料兽药生产、兽药经营、畜禽养殖主体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不足,改进监管措施。宣传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做法,促进全行业共同提升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已列入食安委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地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协调饲料管理、兽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技术服务。各地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养殖“减抗”行动,联合涉农院校、科研院所、检测单位,依托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等,加强技术培训,组建技术团队指导科学实施养殖“减抗”,进村入户做好养殖场(户)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

(三)强化线索征集。鼓励饲料、兽药、养殖从业人员真实反映违法违规线索,推动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各地农业农村局要公布本辖区问题线索征集或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畅通线索征集、处理、反馈渠道。

请各市(区)农业农村局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情况汇总表报我局畜牧兽医处。联系人:徐巧琴,86893977。

 

附件:1. 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2. 鸡蛋易检出问题药物风险提示单      

          3. 鸭蛋、鸽子蛋、鹌鹑蛋易检出问题药物风险提示单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8日


泰农牧〔2024〕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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