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46/2024-350546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10-22
文号 泰 农〔2024〕54号 时效
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11-0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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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1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苏农建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验收工作组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县级初验和竣工验收三个步骤。四方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乡镇、街道)组织,县级初验由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

二、规范验收工作开展

(一)四方验收

四方验收实行单项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已完工且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向项目建设单位(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中沟级以上渠系建筑物应当竣工一座验收一座,涉及长度单位的道路、渠道等按工程编号和计划长度整体完工后验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四方验收组,对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采用实地查看、测量、检测等方法,现场检查单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四方验收成果应当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工作底稿(包含工程编号、定点定位、规格型号、计划工程量、实际完成量、是否设计变更、外观质量等);验收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工作底稿;验收结论(单项工程验收是否合格);按标段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等。

四方验收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认真组织,规范验收程序,并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四方验收,严防四方验收走过场。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不是同一单位的要督促跟踪审计单位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结算审计单位。四方验收时应同步进行结算审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应当对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

(二)县级初验

县级初验应在全部单项工程完成四方验收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乡镇、街道)向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县级初验申请。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及时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初验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单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作为县级初验质量验收依据。同时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完成资金报账拨付,出具年度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县级初验的,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验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全程派员参加。县级初验应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派员指导。

县级初验成果应包括:县级初验报告,初验工作底稿,施工、监理、检测等技术档案资料,年度项目管理档案资料,初验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报账资料,年度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资产移交和管护责任落实资料,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等。

县级初验是对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整体评价,要采取现场实地勘测检测、资料核查、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重点对所有单项工程数量、质量的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等逐个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核对,出具县级初验意见,形成明确的验收结论。县级初验合格的项目,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三)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完成全部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资金报账和县级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市(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重点对四方验收、县级初验、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成果应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底稿,项目档案核查情况表,工程核查情况表,资金使用核查情况表,验收问题汇总表,验收评分表,验收结论表,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

竣工验收主要核查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县级初验相关资料,对照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含调整变更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合同等文件,全面检查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审核县级初验提交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对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报账手续、支出凭证完整性等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照项目设计要求,现场查验工程设施数量质量,重点对中沟级以上工程开展质量抽检,对主要电器设备进行测试;对照相关文件规定,检查项目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管理、举牌验收和档案管理等,以及项目管护移交情况,并对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进行走访调查。

每个市(区)竣工验收结束,验收组应就验收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事项,与被验收市(区)农业农村局交换意见,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全市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通报,重点通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每个市(区)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格证书》。

三、严格验收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各项目建设单位(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强化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科学选择验收方式,严格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按要求开展县级初验和申请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报告应在四方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完成后一周内分标段出具,实行跟踪审计包含结算审计的,应当同步出具结算审计报告,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在县级初验完成时同步出具。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要求及时组织结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审计,不能依赖财政或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监督代替,以免影响项目资金报账和验收工作。

2.明确验收要求。四方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行检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申请验收,县级初验必须在全部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合格、问题整改到位后申请验收,竣工验收必须在县级验收合格、完成报账支付和年度项目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县级初验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内容与事项应记录或者摘录,形成验收工作底稿。对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应梳理汇总问题清单,由验收组组长、被验收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签字确认。县级初验和竣工验收报告应全面客观准确,内容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竣工验收结论等。

3.严肃验收纪律。市和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验收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督促验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验收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各项廉洁规定,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要客观公正评价,不得接收被验收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宴请、娱乐活动和用车等,不得接受礼金礼券、土特产品及其他礼品,验收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验收工作要求从2023年增发国债项目开始执行。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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