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46/2024-350552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20 |
文号 | 泰农经〔2024〕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12-1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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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村级财务管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指引》以及泰州市民政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优化村务公开目录的通知》(泰民发〔2021〕53号)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接受成员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面公开财务计划、资金流入、资金流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专项事项等内容,不得选择性公开。对于日常财务收支情况,除公开收支明细表外,还应当辅助公开相应的财务事项及金额。乡镇(含涉农街道、园区,下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会计核算凭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统一制作财务收支事项表,连同财务收支明细表提供给村级组织,用于张贴公示。
二、严格公开时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履行报账手续并公开财务情况。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按时完成账务记载及财务公开资料的归集整理。对于日常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财务事项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报账记账,按季度公开相关财务内容;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一个月内完成报账记账,按月公开相关财务内容。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发生财务重大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三、规范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内固定醒目的位置,专门张贴财务公开资料,并按要求及时更新公开信息,方便群众查看。财务公开期间要保持公开栏内资料完整清晰,若发生丢失或不全的,要及时补充完整。支持各地通过网络、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多渠道公开财务信息。
四、加强监督指导
市(区)、乡镇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村级组织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公开村级财务情况。建立定期实地监督指导机制,乡镇至少每季度开展实地监督1次;市(区)至少每半年开展实地监督1次;市级每年适时开展实地监督,发现违反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要责令限期纠正。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