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46/2026-350584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30 |
| 文号 | 泰农办〔2026〕4号 | 时效 |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渔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6-04-3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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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12月27日修订版),做好2026年5月1日新修订渔业法施行衔接工作,按照《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农规〔2026〕3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渔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现就废止我市渔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事项
自2026年5月1日起,废止《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版)》(泰农规〔2024〕1号)渔业领域相关裁量条款(即:序号第50-77、84-86、158-161、166-173、177-180、218-242、262-263、266-280),同时停止参照执行《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农规〔2023〕11号)裁量基准。
二、适用规定
2026年5月1日起,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办理渔业领域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农规〔2026〕3号)裁量基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依据。执法办案、文书制作必须准确引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严禁沿用废止条款、旧标准裁量处罚,及时修订相关裁量基准。
(二)稳妥做好新旧衔接。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妥善处置过渡期已立案未办结案件,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程序闭环。
(三)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各地各单位要组织执法人员专题学习新法及新裁量基准,熟练掌握处罚幅度、适用情形、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规定,提升规范执法能力。
(四)加强情况报送沟通。执行过程中遇到政策适用、案件裁量等疑难问题,及时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反馈。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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