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46/2024-349359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27 |
文号 | 泰委农办发〔2024〕19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12-2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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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修订)背景
为破解设施农业主体“抵押难”“贷款难”等难题,2022年8月,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人行、原地方金融监管局、泰州金融监督管理分局等制定下发《泰州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文件试行期两年。文件实施两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获得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肯定,但也存在宣传推广力度不大、主体办证意愿不强、办证手续不完善、抵押品处置渠道不畅、贷款手续繁琐等具体问题,需要对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修订。
二、制定(修订)依据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部署要求,探索开展农业设施颁证赋权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制度,完善确权颁证办法及流程,不断赋予农业设施所有权融资权能,盘活农业设施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紧密结合泰州市“三农”发展实际,制定(修订)本办法。
三、文件内容
经过修订,《泰州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包括8章28条具体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依据内涵,重点明确了农业设施确权登记范围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明确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主要阐述农业设施登记条件、类型和办理期限等。
第三章为首次登记。规范农业设施初始登记的“五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登簿-发证),并且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登记内容。
第四章为变更登记。明确农业设施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办理程序等。
第五章为注销登记。明确农业设施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形,办理程序等。
第六章为抵押登记。明确农业设施抵押登记的条件,基本程序和相关责任等。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明确农业设施确权颁证和抵押贷款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实施期限,并说明由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