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46/2024-349360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28 |
文号 | 泰农牧(2024]5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03-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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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苏农牧〔2022〕3号)及《2024年江苏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苏疫控防〔2024〕5号)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全市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于2月28日制定印发了《泰州市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和《泰州市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要求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牲畜标识佩戴率100%。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羊痘、炭疽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重点做好布鲁氏菌病源头防控工作,切实降低流行率,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免疫,有效防范传播风险。
(二)明确集中免疫行动时间安排。春防集中行动从3月初开始,4月底完成;夏防消毒补免行动从7月初开始,8月中旬完成;秋防集中行动从9月初开始,10月底完成。
(三)明确免疫主体与实施方式。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实施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各病种的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根据全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要求,在畜禽规模养殖场100%实施“先打后补”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非规模场户“先打后补”。未实施“先打后补”的散养户所需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在省级中标疫苗供货商中进行比选、采购后,由基层防疫人员根据养殖户实际栏存情况发放给养殖户,组织基层防疫人员或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及程序化免疫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强制免疫,及时如实做好免疫记录档案。关于免疫疫苗,应按照《泰州市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的要求,选择获得国家批准文号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规定的疫苗进行免疫。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明确工作组织实施要求。一是制定免疫方案,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政策,确保畜禽养殖场(户)明确政策、熟悉制度、熟知要求、有序推进、规范执行。二是强化免疫监测,坚持常规监测和飞行监测相结合,及时分析评估免疫效果,全面掌握真实免疫状况和畜禽免疫效果。三是加强技术培训,科学制订培训方案,及时组织乡镇兽医站、规模养殖企业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兽医人员和基层防疫人员开展免疫技术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确保服务效果。四是规范物资管理,切实加强强制免疫疫苗标识的监管,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疫苗标识管理制度,规范强制免疫疫苗标识的比选、采购、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完善物资管理台账,确保闭环管理、账物相符。五是做好免疫建档和信息报送。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规范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免疫记录真实有效并账物相符。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辖区内的免疫、消毒、疫苗标识订购等防疫信息,按时上报,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明确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免疫方案推动实施到位。二是规范经费使用,完善相关制度,设立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是严格监管督查,加强防疫工作督查,强化防疫技术指导,确保应免尽免。
三、免疫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以及其他疫病的免疫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免疫要求、疫苗选择、推荐免疫程序、紧急免疫、免疫方法和免疫效果监测等相关内容,能有效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开展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四、解读单位
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86893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