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46/2025-349385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12-31
文号 泰农建〔2025〕13号 时效
《泰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解读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5-12-3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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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印发了《泰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泰农建2025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611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89农业农村印发《泰州市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实施细则》(泰农建〔202114号),初步构建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近年来,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原有制度在责任体系、工程权属、长效管理等方面需进一步细化与完善2025年,国家和省级层面先后出台新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对管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保证政策执行上下一致农业农村组织定了本《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要求,管护工作责任体系更加健全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总体要求: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

2.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2025526日施行)第十八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管护实施细则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十条。

一是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各级管理部门责任等。明确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街道)落实、所有权人管护、使用者参与”的管护责任机制,提出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二是规定了管护主体、权属登记、管护移交、管护机制安排等具体要求。明确了市及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管护主体及管护人员的管护职责。管护主体可自行组织管护,也可通过委托承担、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具体管护任务。

三是规定了各类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的基本标准、日常管护工作组织、发现问题处置要求等。建立问题发现、上报、分级分类处置的闭环管理机制

四是规定了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多元渠道协同”的管护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市(区)农业农村及有关部门承担管护资金主要保障责任,提出了管护资金使用要求。

五是规定了市及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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