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46/2025-349385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
| 文号 | 泰农建〔2025〕13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5-12-3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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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泰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泰农建〔2025〕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8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泰州市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实施细则》(泰农建〔2021〕14号),初步构建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近年来,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原有制度在责任体系、工程权属、长效管理等方面需进一步细化与完善。2025年,国家和省级层面先后出台了新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对管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保证政策执行上下一致,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修定了本《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要求,管护工作责任体系更加健全。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总体要求: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
2.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2025年5月26日施行)第十八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管护实施细则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五条。
一是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各级管理部门责任等。明确了“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街道)落实、所有权人管护、使用者参与”的管护责任机制,提出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二是规定了管护主体、权属登记、管护移交、管护机制安排等具体要求。明确了市及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管护主体及管护人员的管护职责。管护主体可自行组织管护,也可通过委托承担、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具体管护任务。
三是规定了各类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的基本标准、日常管护工作组织、发现问题处置要求等。建立问题发现、上报、分级分类处置的闭环管理机制。
四是规定了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多元渠道协同”的管护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市(区)农业农村及有关部门承担管护资金主要保障责任,提出了管护资金使用要求。
五是规定了市及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