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6-06-0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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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鑫(身份证:630121********561X)
2026年4月9日,本机关收到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泰高新公(滨)移字〔2026〕0014号),认为你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为调查了解你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2026年4月,本机关执法人员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但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5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户籍地地址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苏泰农(渔)限提〔2026〕10号);2026年5月20日,该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邮政部门退回至本机关。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苏泰农(渔)限提〔2026〕10号)予以公告送达。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逐页签名、按指纹。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纸质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23-86893959,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6号农业大厦。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