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46/2023-350403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9-18
文号 泰农牧〔2023〕35号 时效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3-09-2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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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检疫工作监管,切实规范畜禽检疫行为,保障中秋、国庆重大节日畜产品的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开展检疫。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依法依规出具检疫证明,确保检疫程序规范、信息准确、可查可溯。产地检疫要严格现场检疫,做到“三核查两记录”(一查养殖档案、二查免疫标识、三查临床健康,在信息化系统里如实记录《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记录现场检疫视频和带有时间、地点、养殖场人员和承运人、显示车牌信息的车辆照片),认真确认和填写检疫合格证明信息(一要确认运输车辆是否经过备案,车牌号是否准确;二要核对承运人电话号码,现场查验承运人是否收到检疫证明信息;三要详细填写启运地及目的地信息,必须按规定明确到养殖、屠宰、交易等场所的具体名称及详细地址)。坚决杜绝违规出借电子出证账号、不现场检疫就出证、出具虚假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屠宰检疫要严格过程监管,切实把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处理等“四关”。入场查验时,需现场从承运人手机APP中调出检疫合格证明信息(不可查看截屏),重点查验其持有的检疫合格证明信息中车牌号、生猪耳标号、生猪头数等是否与实际一致,确保凭证入场、证物相符,严查证物不符、无证入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出证核查。充分发挥检疫出证系统、屠宰场远程视频监控作用,严格落实官方兽医现场检疫、县级核查、市级抽查的分级核查制度,全面核查检疫出证的合规性、真实性。乡镇每周全面自查,市(区)每月开展抽查,抽查要覆盖到辖区内所有乡镇,对重点乡镇、重点人员和重点时段要加大抽查频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隔山开证”、出证不规范、现场检疫照片信息不全、执行“三核查两记录”不到位等问题。自9月起,各市(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形成月度总结报告报我局畜牧兽医处。

三、严格调运监管。严格落实外埠动物入苏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加强输入性动物疫病的风险防范。凡外省入苏生猪,需附非洲猪瘟阴性报告,检疫证明上须有省级检查站的签章,耳标号和检疫证明相一致,否则不得入场。对于引进继续饲养的生猪,要督促养殖场(户)执行生猪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官方兽医到现场核验检疫证明、耳标和车辆备案信息,检查生猪健康状况,指导做好隔离工作,并形成落地报检检查记录。鼓励养殖场对引进生猪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后混群饲养。对出省境生猪,严格由已备案的出省境检疫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加强生猪调运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调入生猪、未执行指定通道制度及隔离观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队伍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泰州市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泰农〔2023〕21号)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知识更新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切实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官方兽医队伍作风建设,强化警示教育,坚持以案为鉴,督促官方兽医严守“五不得”纪律底线(不得跨责任区实施检疫出证、不得未经现场检疫就出证、不得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检疫出证、不得对临床健康检查中发现异常的动物检疫出证、不得酒后上岗)。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制止纠正苗头性系统性问题,对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适宜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坚决予以调整和撤换;对涉嫌“隔山开证”、虚假开证、倒卖票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徐巧琴;联系电话:86893977。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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