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3/2023-26541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2 |
文号 | 泰农办〔2023〕5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3-02-1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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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办产〔2023〕1号)精神,现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认定、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监测对象
(一)申报认定对象。符合《认定监测办法》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
(二)例行监测对象。2020、2021年公布的我市5家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
二、认定监测程序
(一)新增申报
1.符合《认定监测办法》申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由集中区管委会向所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及有关材料。
2.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报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3.2020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集中区,不得申报。
(二)例行监测
1.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应当如实填写集中区及入驻企业2021、2022年度运行情况表(附件2表1、表2),并对照《认定监测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个方面内容,形成集中区监测自查书面报告(包括园区规划、管委会工作情况、入区企业增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及时报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2.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所辖集中区监测自查情况开展核实,并提出书面监测意见(合格、整改或淘汰),连同集中区监测自查书面报告一并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3.对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自查监测报告,以及2020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集中区,视为监测不合格,直接淘汰。
三、相关要求
1. 现有5家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管委会要组织入驻企业通过“江苏省农产品加工业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如实、按时填报2022年度企业发展情况。2月15日前企业完成数据填报,2月20日前市(区)完成审核上报工作。系统填报数据应当与入驻企业2021、2022年度运行情况表(附件2表1、表2)保持一致。
2.请各地于3月1日前报送新增申报、例行监测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集中区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数据核查、材料审核把关工作,核查审核情况须在审核推荐意见中予以说明。
联系人:周波,电话:86893960,邮箱:470273403@qq.com。
附件:1.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表(格式)
2.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监测表(格式)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