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46/2024-350527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2 |
文号 | 泰农渔〔2024〕7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06-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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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4〕134号)要求,做好全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断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控和水产养殖病害测报
(一)承担机构
水生动物疫病监控和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工作由泰州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控和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二)监控任务
各地应结合本地水产养殖实际,制定本地2024年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通过开展专项监测和水产养殖病害测报,掌握疫病分布和流行态势。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具体任务如下:
重大疫病监控。对鲤春病毒血症(SVC)、白斑综合征(WSD)、鲫造血器官坏死病、草鱼出血病(GCR)、传染性脾肾坏死病(ISKN)、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IHHN)、传染性肌肉坏死病(IMN)、虾肝肠胞虫、十足目虹彩病毒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AHPND)、河蟹螺原体病等水生动物重大疫病开展专项监测,详见泰州市2024年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控任务计划汇总表(附件1)。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及鱼病远程诊断信息平台应用。
养殖病害测报。兴化市、泰兴市、姜堰区对水生动物病毒性疾病、细菌性疾病、寄生虫病等常见、多发病害开展专项测报,病毒性疾病样品不少于20%,细菌性疾病样品不少于60%;组织开展药敏试验(附件2)。要按照《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方案》(苏农办渔〔2024〕5号)要求,开展鲫鱼、鳊鱼、大口黑鲈、乌鳢养殖病害专项测报,及时发布预警,减少病害发生,推进减量用药。开展乡村渔医培训、规范用药宣传等,加强水产病害防控工作。
(三)工作要求
加强工作规范。要严格按照《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疫病监测工作,加强监测点设置、采样、检测等环节的工作规范。
扩大覆盖范围。水产养殖病害测报要全面覆盖水产养殖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菜篮子”基地、养殖龙头企业、农(渔)业园区、已认定的“三品一标”基地及苗种生产单位等,不断提高覆盖面。
强化应急处置。发现阳性样品或重大疫病时,要按照阳性样品报告和追溯制度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和溯源,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照相关规范及时组织做好预防、处置和控制,确保不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发生水产养殖病害后,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一)承担机构
各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工作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做好协助检疫工作。
(二)重点任务
加强学习宣传。要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熟练掌握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要深入苗种场、养殖场,通过面对面宣传、发放手册、张贴海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水产苗种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要教育引导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出售、运输水产苗种前主动申报检疫;水产养殖单位购买苗种时主动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按照规定落实报告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形成“从要我检向我要检”的转变。
规范有效实施。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规程,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发挥技术上的优势,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集中重点时间段,探索对全市范围内的检疫力量统筹调度使用,支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任务重的地区,切实推动水产苗种应检尽检。不得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证明,杜绝不使用“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出证的现象。
严格监管执法。要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水产养殖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生产记录和购销台账。要落实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加强对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的查验。要强化对合法捕获野生水产苗种的监管,落实有关检疫要求。要主动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及时受理核查群众举报。要拓宽监管渠道,摸排违法线索,加大执法力度,发现经营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严肃查处。要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及时曝光查办的典型案例,展示执法办案成效,起到警示、震慑、教育作用。
三、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
(一)承担机构
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由泰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具体实施;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做好水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二)重点任务
加大宣传引导。扎实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推广使用“鱼病远诊网”,发放《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平台,向养殖主体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提升养殖主体认识,促进养殖主体规范用药。
推广生态防控。以生态环保、产品安全、节能减排为导向,从发展生态养殖、使用优质苗种、应用疫苗免疫、加强预警预报等方面着手,探索水产养殖过程全链条生物安保,全面提高生态防病的综合水平。
加强投入品监管。指导养殖者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督促养殖主体不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品及化合物和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停用药品,不使用假劣兽药和原料药、人用药,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国家未批准药品。
强化生产管理。指导养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档案,认真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水产养殖品种、苗种来源及放养、投入品采购及使用、用药、销售等情况,相关档案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强化监督执法。强化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停用药,对人体有害的地西泮药物以及不遵守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药品休药期规定造成药物残留超标、不遵守兽用处方药制度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请各市(区)农业农村局于6月底、11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控、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情况、《2024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分别报送至市水产技术指导站(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 曹银华 86893995;市水产技术指导站(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爱兰 86893971;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周兰勤 86893921。
附件:1.泰州市2024年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控任务计划汇总表
2.泰州市2024年水产养殖病害测报任务计划表
3.泰州市2024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