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46/2024-350543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2 |
文号 | 泰农牧〔2024〕20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08-1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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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暨重点水产品专项整治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产出来”“管出来”双向发力,以肉牛、肉羊、蛋鸡、鸽、鹌鹑等为重点,突出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等环节,集中力量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兽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违规生产、畜禽养殖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和违法使用禁停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兽药残留超标以及私屠乱宰等行为,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监管
1.深入开展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专项整治。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泰农牧〔2024〕7号)及《关于印发〈泰州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泰农牧〔2021〕33号)要求,深入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专项排查和质量监督抽检,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和饲料、销售人用药、原料药及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药或其他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养殖环节监管
2.全面摸清底数,实施精准监管。对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养殖场地址、养殖规模、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摸清畜禽养殖场底数,建立监管对象清单。按照“生产主体督导包保全覆盖”“建档养殖户宣传指导全覆盖”“用药风险期每周巡查全覆盖”的要求,组织人员“一对一”挂钩联系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监管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各项规定,规范兽药、饲料采购和使用行为,规范用药记录,积极推广安全高效替抗饲料添加剂、新型无抗日粮配方技术和中兽药等抗菌药替代品,提高生态健康养殖水平。
3.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主体责任意识。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畜禽养殖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附件1)、“易检出问题药物风险提示单”(附件2)及“肉牛肉羊防止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技术性指导意见”(附件3)等安全用药知识手册、明白纸,宣传畜禽养殖安全科学用药知识,教育引导畜禽养殖企业牢固树立“科学用药、质量至上、保障安全”意识。坚持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运用养殖违法违规用药典型案例、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等以案说法、以例警示,对养殖场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以及其他违禁物质等形成震慑。
4.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合格制度。督促指导养殖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按照“上市前胶体金快检全覆盖”“合格证开具并带证上市全覆盖”要求,在产品检测合格后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得开证出证。规范合格证开具后使用行为,做到带证上市、证随货走。
5.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官方兽医落实“三核查两记录”(一查养殖档案、二查免疫标识、三查临床健康,在信息化系统里如实记录《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记录现场检疫视频和带有时间、地点、养殖场人员和承运人、显示车牌信息的车辆照片)要求,按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依法依规出具检疫证明,确保出栏动物健康安全。
(三)加强屠宰环节监管
6.督促屠宰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压实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畜禽进场查验到产品出场以及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情报告和清洗消毒等疫病防控管理制度,督促家畜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生猪定点、牛羊集中屠宰企业在进场时进行批批检,抽样比例分别不低于3%、10%、10%。
7.加强屠宰企业日常监管。综合运用远程视频监控巡查、常态化暗访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屠宰病死畜禽、私屠乱宰、注药注水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监督抽检
8.加强兽药饲料抽样监测。各地结合2024年全市兽药饲料监督抽检计划和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计划,常态化开展中兽药、抗菌药添加处方成分以外的药物风险筛查和饲料违规添加使用非蛋白氮类原料、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等监测,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多、往年抽检不合格率高的企业、门店、产品类型的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9.加强“瘦肉精”抽检。认真落实“瘦肉精”出栏监测要求,对出栏上市前的生猪、肉牛、肉羊分别按照每批出栏量不低于1%、4%、4%的比例抽检。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家畜屠宰场屠宰的猪牛羊分别按照不低于每日屠宰量的3%、10%、10%的比例开展监督抽检,每批次不少于1个样品。
10.加强兽药残留监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肉牛、禽蛋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数量和频次,加大肉牛中地塞米松、禽蛋中喹诺酮类、氟苯尼考以及抗寄生虫药等残留抽检力度。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1.强化协同联动。各地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综合执法、检验检测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衔接,及时互通不合格畜禽产品信息,强化市场端、产地端联合查处。
12.强化追踪溯源。在检查、监测中发现“瘦肉精”快检阳性和疑似“瘦肉精”类投入品的,应在24小时内送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确证检测,并对相关活畜、样品等进行证据保全。加强对抽检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溯源调查,发现违规使用、售卖假劣兽药、禁停用药、原料药、人用药等线索的,要延伸追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3.强化执法查处。经确证检出“瘦肉精”或发现藏匿、买卖及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瘦肉精”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养殖过程中不执行休药期、使用记录等制度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落实“不合格农产品执法查处全覆盖”要求,对畜禽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养殖主体,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畜产品是“菜篮子”重要产品之一,也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关注产品之一,畜产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四个最严”要求,抓实抓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建立监管对象清单,明确专人负责。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着力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以及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检等经费,确保本次巩固提升行动顺利开展。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地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巧琴,86893977,邮箱:tzxmsyc@163.com。
附件:1. 畜禽养殖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样式)
2.易检出问题药物风险提示单
3.肉牛肉羊防止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技术性指导意见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