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张玉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5-09-1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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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祥(身份证:321025********7814)
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收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海公(南)移字〔2025〕17号),认为你涉嫌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为调查了解你涉嫌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但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多次与你同住家属联系,催告你到泰州市长江禁捕执法基地接受调查处理、限期提供材料,你一直未到现场;2025年8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你住所进行调查询问、递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泰农(渔业)限提〔2025〕1号),你不在住所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泰农(渔业)限提〔2025〕1号)予以公告送达。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逐页签名、按指纹。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纸质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熊伟,联系电话:052386893969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6号农业大厦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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