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6-02-0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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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生章(身份证:321025********8217)、赵鸣凤(身份证:321025********8442):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对你们两人作出《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农(渔业)罚〔2025〕16号),并于2026年1月27日前往你们户籍所在地向你们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拒绝与本机关执法人员联系,无法找到你们本人。
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又通过邮政挂号信向你们邮递《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农(渔业)罚〔2025〕16号),2026年1月29日上述两封挂号信均非本人签收,未能有效送达。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递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农(渔业)罚〔2025〕16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纸质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6号农业大厦
联系电话: 0523-86893959
附件: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农(渔业)罚〔2025〕16号).docx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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