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46/2024-350550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20 |
文号 | 泰农经〔2024〕4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12-1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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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监管,规范村级集体用工支出,推进村级用工管理标准化、精细化。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村级用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工管理范围。村级集体用工是指村级组织直接组织实施,在村级组织进行账务核算,用于村域范围内环境整治、卫生保洁、垃圾分类、河道清洁整治、道路等交通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绿化管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灾后自救、秸秆“双禁”等公共事务管理及公益事业性用工或专项用工。不包括生产经营性用工。
二、强化预算管控。村级组织启用村级用工应当遵循“必需、节俭”的原则,每年初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往年用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常规性用工计划,单独编制年度村级用工总预算,列入年度村级预算计划,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乡镇审核备案。发生临时性突击用工的,实行“一事一报”,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乡镇分管负责人或包村干部报备后,方可组织实施,待用工结束后再完善相关手续。各类专项工作涉及用工的,应当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每项专项工作用工支出不得突破专项预算金额。
三、规范用工标准。村级组织要结合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当地一般用工费用标准,综合考虑用工类型、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设备器具等因素,分类确定用工标准。原则上,用工标准确定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四、规范人员管理。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村域内常年居住村民的从业情况、健康状况、性别、年龄结构、家庭收入情况等,结合用工种类、用工条件等情况,制定村级集体劳务用工规则,建立村级劳务用工白名单,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乡镇备案。鼓励村级组织探索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等方式,转移用工人员在出工期间发生意外的赔付风险。
五、规范用工确认。村级劳务用工实行“当日用工、当日确认”。市(区)或乡镇应当统一制定用工确认单,内容包括用工事项、用工地点、用工时间、用工单价、出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用工工时(量)、用工金额等。每日用工后,派工员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情况填制用工确认单,由出工人员、监督人员、派工员共同签字确认,并提交专人审核。
六、规范用工结算。原则上,村级用工实行“一事一结”“当月报结”。单项用工事项结束后,村会计应当当月对用工确认单进行汇总形成用工结算清单,连同派工审批单、用工确认单,经审核审批后,履行报账手续。对于跨月度单项用工事项,可以跨月度结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组织提交的村级用工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予以报支,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卡发放。
七、规范科目核算。对已报账但暂时不能支付资金的用工支出,应当通过“应付劳务费”科目核算;对涉及“一事一议”用工支出,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科目核算;对涉及财政专项事项用工支出,应当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对涉及村级组织直接实施的工程建设用工支出,应当通过“在建工程”或“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八、规范用工监督
1.强化事中监督。用工期间,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对用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用工过程进行监督。原则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对每项用工事项至少实地查访1次;用工量较大、期限较长的,每周至少实地查访1次。
2.规范用工公示。单项用工事项结束后,村级组织应当当月公示用工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用工事项、用工时间、用工地点、出工人员、工价、工时(量)、用工金额等,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九、加强监督管理
村级组织是村级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省农业农村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制度指引》及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实施村级用工,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乡镇应当加强对村级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组织对村级用工情况进行实地监督。市(区)要加强审计监督,对用工支出额度大的村(涉农社区)或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审计,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附:1.村级用工派工审批单(试行样式)
2.村级用工确认单(试行样式)
3.村级用工结算清单(试行样式)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