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46/2024-350547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05 |
文号 | 泰农计〔2024〕1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11-12 16:32
- 浏览次数: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自2017年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以来,全市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全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从近期调度情况看,全市畜禽规模场持续保持全覆盖实施,畜禽散户实施比例和涉牧乡镇(街道)覆盖率分别达42%和70%,在全省处于领先位置,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近期,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苏农办牧〔2024〕9号),对原定改革进度、补助标准、补助申领程序等作出调整。为贯彻落实省级文件精神,切实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稳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确保“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的政策目标尽早达成,根据我市工作安排,结合《泰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泰农计〔2023〕5号)、《关于切实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农计〔2024〕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
(一)工作目标。力争到2025年底前,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打后补”,停止供应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补助对象。规模养殖场、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标准除家禽(不区分肉禽和蛋禽)调整为存栏1万只以上外,其他保持不变。
(三)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补助数量×补助标准。补助数量:一个补助周期内(一般为一年),规模养殖场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产地检疫畜禽数量为准;散养户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产地检疫畜禽数量或村级防疫员(包片监管兽医或乡镇畜牧兽医站)、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档案记录的畜禽免疫数量为准,产地检疫数量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通过检疫出证系统核实;奶牛场以核实的存栏动物数量为准。补助标准:蛋鸡0.74元/羽,蛋水禽1.76元/羽;饲养周期70日龄以下的肉鸡0.1元/羽,肉水禽0.16元/羽;饲养周期70日龄以上的肉鸡0.26元/羽,肉水禽0.32元/羽;生猪2.68元/头;奶牛4.83元/头;羊2.48元/只。其他种畜禽场、自繁自养场、出售的幼畜(苗禽)、肉牛和特种人工饲养畜禽的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明确补助申领程序
采取审核拨付资金的方式进行补助。规模养殖场自行申请补助,对控股养殖企业(集团)在一个市(区)设有多个子公司、养殖场或者“公司+农户”等形式的,由控股养殖企业(集团)统一向所在市(区)申请,各地可根据财政状况设定补助限额标准。散养户可自行申领或由为散养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代为申领。申领流程如下:
(一)补助申报。各地结合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和资金使用实际组织申报工作,明确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规模养殖场及为散养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均需提供疫苗购买凭证、免疫记录等证明材料。散养户自行申领需提供免疫记录。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的养殖场还需提供至少一份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苏牧通”“先打后补”板块上线后,应用“苏牧通”信息系统进行补助申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材料审核。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财政资金支付等相关要求的,及时告知并限期整改完善,逾期不能提供完整规范材料的,不予补助。对申请材料存疑的,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
(三)资金发放。审核合格后,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支付要求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省级以上相关农业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的指导与管理
(一)强化免疫效果抽检。各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春、秋季集中防疫行动和“惠民监测服务周”等活动,强化免疫效果评价抽检(散养户以行政村为抽样单元),检测数量和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全年确保辖区内“先打后补”场户(单元)全覆盖。省、市级将结合集中防疫行动开展抽检,通报抽检结果。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令其按要求补免,并取消该养殖场户本抽检批次补助。
(二)开展动物防疫指导。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使用和生物安全防控措施的监管,指导其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防控能力。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配合防疫监督检查和免疫效果评价采样,或者因免疫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要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协调配合纪检、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严格规范做好补助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工作。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要积极引导和整合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资源力量,组建动物防疫合作社、技术服务公司等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畜牧兽医协会、合作社、龙头企业、诊疗机构以及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创办、领办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畜禽养殖场户特别是无自免能力的散养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疫苗采购、免疫预防、信息登记、补助申领等服务,探索形成操作性强、可复制推广的社会化服务形式。要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积极引导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加快构建经销网络,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保障市场供应。
自2024年11月1日起,全市“先打后补”补助标准、申领程序、免疫抽检等要求按照本文件执行,其他要求不变。各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于10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疫控中心,孙军华,电话:86893993;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高屿洲,电话:86888010。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