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46/2024-349349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11-05
文号 泰农计【2024)11号 时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解读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11-15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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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通知》精神,更好地贯彻和执行《通知》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机制,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自2017年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以来,全市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全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从今年9月底调度情况看,全市畜禽规模场持续保持全覆盖实施,畜禽散户实施比例和涉牧乡镇(街道)覆盖率分别达42%和70%,在全省处于领先位置,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7月份,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原定改革进度、补助标准、补助申领程序等作出调整。为贯彻落实省级文件精神,切实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稳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确保“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的政策目标尽早达成,根据我市工作安排,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法律审查分析,制定下发《通知》。

二、出台依据

依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24〕9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2024年中央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的通知》(苏农便〔2024〕196号)精神,结合《泰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泰农计〔2023〕5号)、《关于切实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农计〔2024〕4号)要求,出台此文。

三、主要内容

自2024年11月1日起,全市“先打后补”补助标准、申领程序、免疫抽检等要求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一)重申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

1. 工作目标。力争到2025年底前,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打后补”,停止供应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2. 补助对象。规模养殖场、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标准除家禽(不区分肉禽和蛋禽)调整为存栏1万只以上外,其他保持不变。

3. 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补助数量×补助标准。补助数量:一个补助周期内(一般为一年),规模养殖场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产地检疫畜禽数量为准;散养户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产地检疫畜禽数量或村级防疫员(包片监管兽医或乡镇畜牧兽医站)、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档案记录的畜禽免疫数量为准,产地检疫数量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通过检疫出证系统核实;奶牛场以核实的存栏动物数量为准。补助标准:根据省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补助申领程序

采取审核拨付资金的方式进行补助。规模养殖场自行申请补助,对控股养殖企业(集团)在一个市(区)设有多个子公司、养殖场或者“公司+农户”等形式的,由控股养殖企业(集团)统一向所在市(区)申请,各地可根据财政状况设定补助限额标准。散养户可自行申领或由为散养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代为申领。申领流程包括补助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发放。

(三)加强实施过程的指导与管理

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免疫效果抽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春、秋季集中防疫行动和“惠民监测服务周”等活动,强化免疫效果评价抽检(散养户以行政村为抽样单元),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令其按要求补免,并取消该养殖场户本抽检批次补助。二是开展动物防疫指导。加强对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使用和生物安全防控措施的监管,指导其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防控能力。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协调配合纪检、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严格规范做好补助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四是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积极引导和整合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资源力量,组建动物防疫合作社、技术服务公司等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畜牧兽医协会、合作社、龙头企业、诊疗机构以及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创办、领办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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