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3/2023-28244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14 |
文号 | 泰农牧〔2023〕2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3-06-2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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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当前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养殖场粪污处理不及时、资源化利用不到位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近期,部分地区生猪养殖臭味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各级领导高度关注。为切实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做好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抓好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技术指导责任,加强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挂钩到场,建立“一对一”挂钩督导工作机制,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全面落实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
二、扎实做好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各项工作
(一)立即全面排查。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现场排查要实地查看粪污处理设施的配套、设施的运转、粪污的处理和利用等情况,调阅粪污处理计划、土地流转协议、委托处理合同、处理台账记录等资料,重点检查养殖场户粪污是否有乱堆、乱放,偷排、直排等现象以及养殖场周边异味情况,切实将每个养殖场户基本情况摸清、问题找准,形成排查整治清单(附件1),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二)狠抓问题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开具问题交办单(附件2)、限期整改、逐个销号。要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一户一策、一场一案,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限期整改,确保堆粪场、沉淀池、雨污分流设施等粪污处理设施达标,严防畜禽粪便乱堆乱放、随处散落,污水直排沟渠、外溢,污染周边环境。整改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确保问题真整改,整改真到位。
(三)加强指导服务。按照生产源头减量化、过程控制无害化、终端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开展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积极引导养殖场运用先进的养殖工艺和动物营养调控技术,转变畜禽养殖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粪污排放量。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粪污处理设备,优先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模式,完善粪污处理利用制度和台账资料,督促粪污堆肥发酵后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切实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健全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
(一)压实主体责任。养殖场户是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地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的,要切实明确第三方的责任,确保处理和利用工作真正到位。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的,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二)强化日常巡查。要不断完善日常巡查指导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全覆盖巡查指导。要充分运用“省级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增加“线上”巡查频次,全流程远程监控养殖场粪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督促养殖场户规范粪污处理流程。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故意偷排漏排粪污造成环境污染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大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增强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管,畅通信访举报通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附件:1. 市(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排查整治清单
2. 市(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排查问题交办单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