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46/2024-349343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农业、林业、水利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05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03-0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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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制定出台了《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实施种类、裁决幅度等内容予以合理的细化,有效降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证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切实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但近年来,随着《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出台,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防疫法》等多部涉农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施行,现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已不能完全满足依法行政刚性需求,需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修订依据
《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2022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制定;《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版)》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防疫法》等多部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四、主要修订内容
《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版)》,共设有适用规则20条。与现行适用规则相比新增条款3条,修改条款3条,是对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说明依据。《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版)》涵盖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畜牧及动植物防疫检疫、渔业、农机等13个领域共283项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并细化为940子项。与现行裁量基准相比新增农业行政处罚事项34项,子项123项,删减农业行政处罚事项38项,子项90项,并对部分农业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或具体情形以及裁量标准进行调整细化。
五、有效年限
本《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版)》和《泰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版)》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